依據行政院96年12月19日院臺防字第0960055510號函,業已同意一般替代役役男比照國軍義務役官兵辦理提前10個月退役。復依據國防部96年 12月20日睦瞻字第0960003349號函,該部業已函頒國軍義務役官兵役期自97年1月1日起調整服役役期為1年(即提前10個月退伍)。
一般替代役役男比照國軍義務役官兵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提前10個月退役,提前退役日期以97年1月1日為基準,適用對象為97年1月1日以後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,其役期含軍訓課程、大專集訓及其他得折抵之天數,常備役體位役男滿1年2個月、替代役體位及家庭因素役男滿1年者,即可提前退役。

計算公式如下:入營日期+法定役期-可折抵役期天數-提前退役時間=退役日期。